《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等细则公开

发布时间: 2014-10-18 12:15:39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杨维汉 余晓洁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环境执法 环境违法 行政强制法

原标题:《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等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力求破解“老大难”问题

环保部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17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力求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制定上述4个配套文件旨在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让这些细则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

据悉,这4个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的法律,适当引入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的有关规定,着重明确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力求既保证行政执法的刚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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