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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近日公开宣判一起走私废物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据了解,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马某获得装运港为西班牙巴塞罗那的虚假装运检验证书(CICC证),后由其员工梁某将马某提供的虚假装运检验证书、提单等单据,交给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周某办理报检、报关手续。2012年4月11日,这批106.81吨货物以华星公司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名义通过商检,在向南京新生圩海关报关时被当场查获,后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这批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固体废物在国内进行分拣、提炼铜等物质时会造成大气、土壤、水环境的严重污染,仍然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废物达106.81吨,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款,退运涉案废物,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罚金60万元。
当前,伴随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渐深重,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公众所认知。然而,发达国家向我国越境转移废物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大量涌入的“洋垃圾”对我国环境、公私财产及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为彰显打击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给心存侥幸意图效仿者以警示,教育人民自觉保护环境,南京中院环保合议庭选择对案件公开审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作用。 (仲新建 章楚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