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漂浮物怎治理?

发布时间: 2014-09-24 10:26:17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姚扶有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清漂 漂浮物 水库水位 河道型 水库管理

◆姚扶有

笔者近日到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安乐堰村调研时发现,几场暴雨过后,村里最大河道型水库——安乐堰水库水位陡升,在回流处、堤坝附近,漂浮着大量的塑料袋、泡沫等垃圾。村干部解释,暴雨来时,水流将沿岸垃圾卷入水中,并随水漂下,最终汇聚在水库迟迟不肯离去,村里也无钱、无人、无力解决。

的确,河道型水库蓄水后,库区水体流速缓慢、滞留时间长,垃圾极易在库区坝前、干支流交汇处及部分流速缓慢的水面滞留和堆积。这将影响水库正常安全运行及库区水质安全,破坏水库及周边生态景观。鉴于此,笔者认为,防治河道型水库漂浮物十分必要而紧迫。

一是出台专门的清漂法规及配套标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漂浮物管理法规及配套标准。我国有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如广州出台了《珠江江面环境卫生保洁方案》,极大地提高了清漂效率。其他地区也应借鉴这些经验,不断完善清漂工作制度建设。

二是尽可能实现清漂资金筹措的多元化。河道型水库清漂工作繁重、复杂,而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清漂资金来源单一,且不能够完全支持工作开展的问题。对此,水库管理单位或企业应按财务收益、资金市价等情况,依据库区干支流及次级河流岸线平均长度,兼顾河流积水面积、水情复杂程度,每年动态核定清漂资金,支付给库区县(市)用于清漂。本着生态补偿的原则,国家、水库受益地区政府应对库区重点河段的岸线和水面清漂工作提供支持。库区及其影响区域内的航运、港务、石油、旅游等企业应承担部分社会责任,缴纳一定的清漂费用。筹集的清漂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入库区县(市)财政部门专门账户,专款用于清漂。

三是加强源头控制监管,减少漂浮物数量。加快建设库区及河道周边的垃圾处理设施,防止沿岸垃圾随意倾倒、乱放。采取工程、生物和管理措施,减少消落区漂浮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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