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保机构怎能缺失?

发布时间: 2014-09-22 10:28:35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张厚美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环保员 环保部门 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政府 环境监管

◆张厚美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线长面广,涉及多个方面和领域,仅靠县级环保机构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因此,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已成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势在必然

一是法律有规定。新修订的环保法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文从1条增加到4条,为实现环保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法律支持。第33条第一款在对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职责相关文字进行修订的同时,新增第二款,明确了县乡两级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对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两级政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使县乡两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农村环境整治职责。同时,上级政府对其环保目标责任的审查和考核评价也有了法律依据。

二是国家有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明确指出,结合地方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这些都为强化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是监管有需求。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仅靠县级环保局的力量很难应付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迫切需要及时调整思路,下移环保工作重心,在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以扩大有效的环境监管覆盖面。以四川省为例,据初步调查,全省所辖4408个乡镇中只有435个乡镇设有环保机构,占比不到10%,而且这些机构大多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以抓经济工作为主,真正从事环保的人员很少。

建立乡镇环保机构的积极探索

为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四川、浙江、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和重庆等地已开始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湖南省溆浦县在全县设立多支环境监察中队,各中队分别配置6人~9人。各乡镇配备一名农村环境监察员,工业重镇配备两名环境监察员。通过环境监察中队、农村环境监察员的设置,实现了农村环境管理的延伸,通过分散管理、集中执法,加大了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

浙江省已在乡镇一级建立环保派出机构170个,覆盖50多个县(市、区),初步形成了一支乡镇环境监管队伍。其乡镇环保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市、区)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在县(市、区)环保局辖区的中心地域或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由县(市、区)环保局垂直管理。另一类是在乡镇政府内部设置环保办公室或环境监察中队,并设乡镇环保专管员职位,专职从事乡镇环保工作。目前,浙江省以第一类派出机构模式为多。

四川省宜宾县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把环境监管机制延伸到乡镇,建立了乡镇环保所。县劳动人事部门将部分公益性岗位设为镇村环境监察协管员,由财政出资聘请专兼职环保员,负责村庄连片整治的后期运行,建立起县、乡(镇)、村3级环保工作网络。广元市苍溪县、昭化区探索在部分乡镇成立环保所或片区环境监察中队,把环境监管触角延伸到乡镇一级,拉长了环保工作链条,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建立乡镇环保机构的建议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点面源污染共存,生活与工业污染叠加,加之各种重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不断增大。结合各地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的经验,笔者建议:

第一,健全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对于没有设环保专门机构的乡镇,可在乡镇社会事业办事所内加挂环境保护站的牌子,工作力量由各乡镇在目前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人员编制,但应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员编制较少的,县区可设置公益性岗位的镇村环境监察协管员。做到环保机构有牌子,乡镇环保工作有位子,开展环保工作有房子。

第二,明确乡镇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职责包括:负责辖区环境监管工作,做好对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及时处理环境突出问题;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辖区群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协助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提案、建议,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绿色生态系列创建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催缴等业务工作,健全辖区环保资料档案;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加强对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指导培训。县级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站机构设置、选人用人的指导,及时做好人员培训,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