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气控制难在哪些环节?

发布时间: 2014-09-02 10:21:40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张杰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尾气 汽车排气 重型车

本报讯 在总重量3.5吨以上重型车方面,由于北京周边油品质量问题,北京市在2013年7月之前,只在公交、环卫车上实施了国Ⅳ、国Ⅴ(欧Ⅳ、欧Ⅴ)标准,其他车辆2005年12月之后一直都在实施国Ⅲ(欧Ⅲ)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说,通过15年的经验总结,发现新车上牌照注册时,在环保前置审查可以保证环保相关配置齐全的情况下,整车排放仍然有可能很高,即超过发动机通过认证时的排放。

经过分析,是由于整车厂或者发动机厂应用户的需求采用节油模式电控程序,而不顾排放控制的要求。这一问题导致对重型车排放监控存在短板,环保部门不易监控。这也是欧洲标准的缺陷。“北京市势必在这方面将加大执法力度。”李昆生说。

据介绍,在国Ⅳ、国Ⅴ标准下,选择SCR技术路线的车辆,在中国大城市行驶速度低,排气温度经常低于200℃,导致SCR系统不工作,因而造成NOX排放严重超标,而绝大多数中国的商用车企业选择SCR这种技术路线。

对于这两个问题,在第五阶段时北京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始尝试对国家标准(欧洲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制定发布了两项地方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

后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而对前一个问题,使用车载法PEMS方法以来的一年多里,发现其稳定性、重复性较差,而且测试时间长不便于监督执法检测。李昆生表示,这一问题需要在制定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时加以考虑解决。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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