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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
按照垃圾处理需要财政补贴,据不完全统计,某市1吨垃圾从集中点到焚烧处理大约需要财政补贴460元(包括电力上网补贴约60元和生态补偿75元)。如果全部垃圾都焚烧处理,该市每年的垃圾处理财政补贴将高达30亿元。而这还不包括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补贴、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补贴、税收优惠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费用。
这就引出两个问题:焚烧处理是否会引发财政支付困难?能否降低垃圾处理财政补贴?答案都是肯定的。如果坚持全部垃圾都焚烧处理路线,将极大地增加财政负担,甚至引发财政支付困难,这种局面已经在西南某省会城市发生,当引起决策层警觉。幸运的是,我们可以通过强化垃圾源头减量和物质利用降低财政补贴。比如,每回收利用1吨垃圾,财政补贴少于100元,远低于焚烧处理的补贴,而且还可节省长途转运补贴;每提高10%回收利用率,某市一年至少可节省垃圾处理财政补贴1.8亿元,并培育出比垃圾焚烧处理市场价值更大的垃圾物质利用产业。
那么,如何撬动垃圾源头减量和物质利用?围绕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我们可以列出很多撬动办法。无论采用什么办法,核心就是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让市场决定企业、资金、土地、技术和垃圾原料等资源的流向,关键在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对资源配置和市场的导向作用,以便理顺垃圾处理价格、提高垃圾处理行业的竞争性、调动垃圾排放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前,垃圾处理财政补贴主要是对垃圾处理者进行价格补贴,如对从事垃圾压缩、运输、生化处理、焚烧、填埋的企业进行价格补贴。这种与垃圾处理作业或处理方式直接挂钩的补贴方式能够快速、直接、显著地提高垃圾处理能力,扶持垃圾处理企业成长,且便于政府操作与控制,但极易对垃圾处理产生扭曲作业,甚至导致垃圾处理环节首尾脱节。如对焚烧处理的多重补贴激起了各地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热潮,虽然有助于化解垃圾处理压力,但也淡化了垃圾源头减量和物质利用的重要性,扭曲了垃圾分级处理与逐级利用链条,从市场价值看就好比抓住了小小的猪尾巴却忽视了大大的猪头猪身,对垃圾处理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为此,笔者建议丰富财政补贴方式,增加垃圾排放券补贴方式,只对垃圾处理应急设施的建设营运和重点扶持的垃圾处理方式才采用价格补贴方式。
从垃圾处理长期发展来看,需要建立与垃圾处理脱钩的财政补贴制度,即垃圾排放券制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政府直接向垃圾排放者发放有价垃圾排放券,垃圾排放者利用排放券直接向垃圾处理者购买服务。垃圾排放者为节省排放券和便捷排放,自然会多家比较,最后选择价廉物美的垃圾处理方式及处理者,从而调动垃圾排放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提高垃圾处理的选择性和竞争性,激励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此外,如果允许垃圾排放券进行交易,将催生垃圾排放权交易,促进垃圾处理跨域合作。价格补贴属于黄箱政策,而排放券制度则属于绿箱政策。
推行垃圾排放券制度首先需要建立排放券制度,明确垃圾排放券的领取人是居(村)民还是其所在地的管理单位,确定垃圾排放量额度及排放券定价,规定垃圾排放券的流转、结算及交易办法、制定垃圾排放券制度执行及监督办法等。此外,还需要充分论证价格补贴与垃圾排放券补贴并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是考虑到价格补贴制度的惰性,应允许价格补贴与垃圾排放券补贴同时存在一个时期,或先在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质利用等未实施价格补贴政策的环节试行排放券制度,不宜一刀切,以免引起垃圾处理的短期混乱。二是对于填埋场等垃圾处理应急设施的建设营运和重点扶持的垃圾处理方式,宜发挥价格补贴快速直接的优点,合理运用价格补贴政策,保障应急供给,保障垃圾处理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