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局长“撑伞”任“熟人企业”排污

发布时间: 2014-07-29 14:59:31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吕展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杜文谦 排污企业 环境违法 偷排 受贿 企业介绍 玩忽职守 环保工程 工程款 退赃

原标题:环保局长“撑伞”任“熟人企业”排污

望牛墩环保分局原局长玩忽职守兼受贿案一审宣判,杜文谦获刑六年半

辖区污染曾引起央视报道,受贿86万元已全部退赃

昨天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望牛墩镇环保分局原局长杜文谦玩忽职守兼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杜文谦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位于望牛墩镇的东莞市立之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此前偷排污水废气严重。去年5月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媒体对此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去年10月,时任望牛墩环保分局局长杜文谦被依法逮捕。除了充当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外,杜文谦还分别以介绍业务、协调工程款为由两次收受贿赂共86万元,案发自首后已全部退赃。检察机关随后对其提起公诉。此前受审时,杜文谦当庭认罪。

文/记者吕展 通讯员黄彩华

罪状1 “玩忽职守” 放任环境违法 中止法院执行

现年50岁的杜文谦,大学文化,于2007年9月至去年8月担任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望牛墩分局(以下简称“望牛墩环保分局”)局长,主持望牛墩环保分局的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及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2010年2月至去年4月期间,望牛墩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多次向杜文谦汇报称,辖区内的东莞市立之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之力公司”)存在未经环保审批即生产、偷排污水废气等违法行为。杜文谦碍于其与立之力公司股东杜某勤等人相熟,遂多次违反规定,未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和跟踪检查,放任该公司持续环境违法。

2010年11月,市环保局对立之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停止使用所有的生产设备。

2011年5月,市环保局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杜文谦明知其无权代表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行政处罚,但碍于与杜某勤的情面,违规以望牛墩环保分局的名义出具意见,致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该意见中止了强制执行。

由于杜文谦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立之力公司持续环境违法,造成污水排入周边河涌,对周边村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去年5月,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媒体报道了上述情况。

罪状2 “受贿” 帮人介绍业务 受贿6万元

2012年年初,杜文谦认识了东莞市金子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去年4月,杜文谦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该公司审批环评业务和出具初步意见,并收取孙某的好处费6万元。破案后,杜妻主动退赃6万元。

杜文谦归案后供认,若帮孙某介绍业务,孙某将给其“10个点”好处费。杜文谦身为望牛墩环保分局局长,违规向企业介绍环保业务,未核实金子塔公司的业务能力就介绍其承接某公司的业务,未进行现场查看就给孙某审批,孙某因此将合同价60万元的10%即6万元给付杜文谦,后某公司因金子塔公司未能办理有关环保手续,致双方解除合同。

罪状3 “受贿” 帮助协调工程款 受贿8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杜文谦利用其担任东莞市望牛墩镇环基办副主任负责监督管理望牛墩洪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工程(以下简称“望洪工程”)的职务便利,违规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东莞市政府申请拨付变更工程款共计2911万多元,并因此先后两次收取该公司东莞分公司总经理安某(另案处理)给付的好处费共80万元。

此后,当杜文谦获悉市纪委将进一步调查望洪工程有关问题后,因担心事发,遂将上述80万元退还安某。对此,辩护律师称,杜文谦虽收受了好处费,但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事后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杜文谦利用其对望洪工程的有关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等权力,帮北京市政公司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催促工程款,北京市政公司也因此迅速拿到2900多万元工程款。杜文谦得以收受贿赂,正是利用其权力。

判决

有自首情节获刑六年半

去年7月3日,东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人员接举报后,约谈杜文谦。同年10月13日,杜文谦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文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杜文谦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他人行贿款共计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杜文谦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杜文谦在受贿犯罪中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没前科,以往工作中认真负责并多次被嘉奖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总和刑期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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