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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海滨
民以食为天,食以田为本。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影响着农产品安全。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19.4%。其中,镉、镍、铜、砷等重金属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土壤中的重金属能够在农产品中富集,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据估算,全国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就达1000多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1.6%,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当前,急需重视并大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要构建并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耕地土壤污染的途径
耕地土壤被污染的途径,主要来自以下4方面:
一是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根据《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84.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1.6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2.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462.7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7.6%。据调查,我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超过82%,但是乡镇和农村普遍缺乏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沿着江河、干渠呈放射性或片状分布。受此影响,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2012年,全国十大流域的694个国控监测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比例占10.4%,基本丧失水体功能。为了缓解水资源短缺状况,受污染水体往往被作为农用水源用于农业灌溉。尽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在经过处理后灌溉农田的,但其中所含的铅、铬、砷、汞以及氯、硫等有害物质及病原菌仍会在土壤中累积和扩散,对农产品质量造成极大影响。
二是来自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污染。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采掘业、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力煤气生产等,废弃物主要有煤矸石、铬渣、粉煤灰以及其他各种矿渣和工业生产废渣。根据《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3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约为32.77亿吨。工业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含有各种有害重金属元素,以地面堆放或填埋的形式占据了大面积土地,通过大气扩散或降水淋洗等污染和破坏土壤。此外,近些年城市垃圾不仅产生量迅速增长,而且其化学成分和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早期的城市垃圾主要来自厨房,垃圾成分基本上是燃煤炉灰和生物有机质,这种垃圾非常受农民欢迎,可用作农田肥料。然而,现代城市垃圾的来源则十分复杂,含有各种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城市垃圾的堆放和填埋也给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三是来自大气污染。大气中的污染物通过干、湿沉降过程进入土壤。在污染物较少的情况下,多数都可以被植物利用或被土壤中的微生物降解为无害物质。但是,如果超过了土壤环境能够消纳的量,就会产生土壤污染问题。据调查,汽车排放的尾气中含铅量达20~50微克/升,并根据公路、铁路和城市特点成条带状分布。由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形成的酸雨,更是加剧了土壤酸化。
四是来自农业污染,主要是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等。据统计,每生产100公斤粮食,就需投入约9公斤化肥、0.3公斤农药和0.4公斤农用塑料膜。现代畜禽规模化集中养殖所产生的大量畜禽粪便,也从原来的农家肥变成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缺陷
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于1995年通过验收,1996年3月正式实施。其对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统一设置,使土壤环境污染研究、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预测等工作有法可依,促进了土壤资源的保护、管理与监督。2006年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这无疑对提升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农业环境保护,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标准制定过分要求统一。我国土壤类型多样,同一元素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甚至相差多个数量级。制定出一个全国通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必然存在偏差。此外,不同农作物或同一作物的不同品种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现象:当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合格的,但是产出的农产品却不合格;或者,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超标,但产出的农产品却符合标准。这就需要解决现行标准制定时未直接考虑土壤污染物对生态受体的毒性效应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农作物效应的考虑。现行标准制定时的供试植物品种较单一,已不能满足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现行标准内容所制定的污染物项目偏少,缺少一些新型污染物,如抗生素等。铅、镉等重金属限制标准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也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构建及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是自然环境中各要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土壤洁净与否,更多地体现了生态状况,是环境容量空间的许可范围,可以称之为容量标准。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则直接关系人体健康,是刚性的限量标准。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核心原则。从农业生产角度看,保护生态安全,就是确保农业生态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体健康,就是要为生产者提供清洁的农业生产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农产品。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完善,首先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生态需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需求,应针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农田水利用地等不同用途分别设立。
其次,要开展基础情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定要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满足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的标准值,从而更好地指导土壤环境的管理与决策,更有效地指导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要加快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护农产品产地提供法律保障。要充分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组织多学科和多部门共同为此努力。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