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来水苯超标 9个单位被问责20人受处理

发布时间: 2014-06-17 09:37:18  |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  作者: 包锐 李开南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兰州石化公司 兰州大学 风险防控 超标事件 威立雅 问责 处分 自流 领导责任 兰州市

严志坚

严志坚

经济网讯 (记者 包锐李开南)6月12日下午,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调查结果予以对外公布。调查组认定,这次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供水安全责任事件。兰州市政府、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的9个单位被问责、20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详细请见链接一)。兰州市副市长严志坚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调查通报显示,此次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兰州石化公司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以及兰州市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国资委等职能部门和相关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

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履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及行业监管职责不力,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送环节处置不力,上报不及时,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此外,兰州市卫生局局长金敏等多人受到处分。

链接一:

20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结果

严志坚,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冯乐贵,兰州市建设局局长。作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及行业监管职责不力;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送环节处置不力、上报不及时。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于启明,兰州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作为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监管工作存在疏漏。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郭金魁,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局长。作为环境监察工作业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各项要求不到位,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不力。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吴文勇,兰州市环境监察局监察三科科长。作为环境监察工作业务科室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威立雅水务公司周边环境保护现场监督和巡回检查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金敏,兰州市卫生局局长。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卫生监督所履职监管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谢伟,原兰州市卫生局副局长。作为市卫生监督部门的分管领导,没有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火照宏,兰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作为水质监测单位主要领导,对水质监测监管失察。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杨斌,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处处长。作为安全生产处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作出深刻检查,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

钱承文,西固区人民政府区长。作为事件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职责履行监管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姚昕,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作为公司主要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不力。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贾庆红,为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整体生产和运营以及经营活动。该公司在日常的运营管理中存在严重的疏漏,加之自流沟超期服役、伸缩缝防渗失效、维修保养不到位是此次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周边历次发生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自流沟管理制度规范采取任何风险防控措施及补救保养措施。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

王建新,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供水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自流沟的运行管理、日常巡查和维护失职。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闫晓涛,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制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作为分管领导,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指导督促水质监测工作不力,对水质监测工作失察。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田红,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水质中心主任。作为企业水质监测工作负责人,在周边历次发生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风险防控措施,未在每月自检常规项目中增加相关污染物的检测,对于特征指标苯指标仍维持半年检测一次的频次,在水质监测工作中失职。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解除职务。

杨建军,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供水公司经理。作为企业线路管护和巡查工作负责人,未对自流沟的运行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未对自流沟的维护做过专门安排,未完全履行对所分管部门日常巡查工作的监管职责,相关检查、巡查工作存在管理真空,工作失职。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解除职务。

魏文学,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供水公司西区管线所所长。作为企业线路管护和巡查工作直接负责人,对自流沟的检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自流沟长期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解除职务。

王世宏,兰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工作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沈健明,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厂长。作为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风险排查及评估工作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崔文峰,兰州石化公司环境监测与管理部主任。作为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工作不到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罚金上缴西固区人民政府财政。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问责处理结果如下:

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涉事自流沟管线新敷设工程全部费用。

责成兰州石化公司向甘肃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涉事自流沟周边污染区域修复治理工程全部费用;

责成市建设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市卫生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市环保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市政府国资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西固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兰州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汲取兰州石化公司多次泄露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事故的教训,督促兰州石化公司按照专家提出的治理方案尽快彻底切断污染源,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

链接二:

兰州市副市长严志坚简历

严志坚,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甘肃天水。兰州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0月入党。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1年9月—1985年7月,兰州大学中文系汉语言专业学习;

1985年7月—1988年9月,兰州市委办公厅干部;

1988年9月—1991年3月,兰州市委办公厅文书处副处长;

1991年3月—1996年1月,兰州市委办公厅文书处、秘书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6年1月—1998年8月,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8月—2002年11月,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其间: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兰州大学研究生进修班经济法专业结业);

2002年11月—2005年7月,兰州市榆中县委副书记(正县级)(其间:2004年7月至2004年12月,甘肃省人事厅挂职锻炼,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2005年7月—2005年12月,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

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兰州市安宁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6年1月—2009年7月,兰州市安宁区委副书记、区长,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会主任;

2009年7月—2010年12月,兰州市安宁区委书记、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管理学硕士);

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兰州市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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