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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江苏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年产5000吨聚偏氟乙烯(PVDF)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年产10000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5000吨三氟乙烷(HFC-143a)联产项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1万吨/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5000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规定,你公司申请使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作为新建5000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原料,属于作为化工生产原料的特殊用途,故同意你公司申请。
你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作为下游新建的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