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将犯罪

2014年04月22日09:2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野生动物 食用 国家重点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知道 第十二届 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猎捕 非法收购

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今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根据该草案,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涉嫌犯罪。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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