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污染行为 提高入刑认识

2014年03月26日11: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周某 废酸 叶某 环境执法 入河

震慑污染行为 提高入刑认识

  图为庭审现场。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艳摄

经过两次庭审,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某、周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此案是海门市首例因污染环境而入刑的环境涉罪案件,也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南通首例因污染环境而入刑的环境涉罪案件。此案的审结,使当地企业受到震慑,环境执法人员也得到了启示。

案发废酸入河市民报警

海门某电子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酸由某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承担运输,叶某任押运员,周某任驾驶员。他们每天将公司贮存在废酸贮罐中的废酸转移到槽罐车中,然后运输到处理废酸的目的地。工作虽没有什么难度,但却相对繁杂,从公司到目的地的路途也不短,每次叶某和周某运完废酸到家,都已经是深夜,他俩都感到疲累不已。

2013年7月7日晚间,周某像往常一样将装满废酸的槽罐车从公司驶出,虽然已是晚间,但是车外的气温仍居高不下。

周某擦着汗水,向叶某抱怨道:“这天也太热了。”叶某也深有同感地说:“是啊,等运完这趟回来,不知道要几点了。”说到这里,叶某若有所思地停顿了会儿,随即转头给了周开一个眼色:“要不,找个地方把废酸倒掉。”

等到夜深人静,在叶某的授意下,周某悄悄将槽罐车停在了通江南路青西河边。让他和叶某高兴的是,倾倒废酸的整个过程非常顺利。

尝到了甜头之后,接下来的两天,运到废酸后,叶某和周某都趁着夜色直接将废酸排到了青西河中,“省时省力”。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很快他们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了。

2013年7月10日晚,叶某和周某像往常一样出发后,中途叶某有事下车,周某按照叶某的吩咐熟门熟路地将车开到青西河桥头,拉管排放废酸,就在这时,一位出租车开车经过,这辆印有“腐”字样警示标识的槽罐车引起了司机的注意,看到周某的异常行径后,这位市民立马拨打了110报警。面对火速赶来的警察,周某慌了神,支支吾吾地辩称:“这是用来冲洗槽罐的废水。”海门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通知了海门市环境应急和事故调处中心,在应急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周某称:“这只是废水。”但通过pH试纸检测,试纸颜色瞬间变红,说明这是酸液,同时少量液体滴在混凝土路面上,还有起泡现象,说明液体酸性较强,于是公安民警与应急中心的工作人员商议后,决定将槽罐车暂扣,进行证据保全。

侦查环保公安联合锁定证据

经海门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槽罐车内的液体采样分析,监测结果表明槽罐车内液体的pH值为0.60。从上述监测结果来看,槽罐车内的液体pH值超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的鉴别标准,危险品车罐中液体pH值≤2.0即为危险废物,叶、周二人倾倒于青西河中的废酸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根据海门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和“两高”司法解释,公安机关迅速予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

“我们环保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固废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鉴别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调查的时候,环境执法人员也一同参与,提供环境技术支撑。环境执法人员向民警介绍产废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的产品是什么,工艺流程是怎样的,废酸放在哪个贮罐里进行储存等。同时,让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是从哪个贮罐里将废酸拉出来的,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要作为证据,还必须得到江苏省环保厅的认可,海门市环保局及时将监测报告上报,江苏省环保厅对监测数据进行了核实确认,这些都为犯罪嫌疑人定罪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海门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杰告诉记者。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从2013年7月7日~7月9日,叶、周二人先后4次将废酸装入槽罐车后倾倒入青西河中,总计32吨。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污染环境者入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海门市检察院很快对叶、周二人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周某连连叹气:“当时我就不该听叶某的,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早在1995年,周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好不容易回归社会,原想着能好好做人,没想到因一时的侥幸心理令自己重陷囹圄。坐在法庭后排旁听的叶某女儿看着被告席上的父亲,眼中泛着泪花。

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两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叶某是主犯,周某是从犯,海门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本案审判长在审判席上义愤填膺地说:“青西河是我们大家的青西河,每个有责任感的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好我们的一泓清水、一方蓝天,守护好一方净土,绝不能肆意破坏它、糟蹋它!”

意义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

这一案件在海门市是首例,在南通市也是首例。这样一个案件的宣判,对于震慑环境污染行为,意义十分重大。杨杰告诉记者,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公检法和环保部门提高了对污染环境罪入刑的认识。

在第一次庭审时,南通市9个县、市(区)检察院均派人参加了旁听,在第二次庭审时,海门市环保局组织重点污染企业,特别是电镀、化工企业的法人,还有环境执法人员一起参加旁听。这些企业负责人听了这次庭审,在宣判后,都纷纷表示:“一定要加强管理,治理污染,不然的话,后果太严重了。”

当地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全面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市民们拍手称快,纷纷表示:“对于污染环境的人就应该这样,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惩才能把环境保护好。”

“这个案件对于环境执法人员也有启示作用。如何来办理环境违法案件,也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执法人员觉得自己肩上的担子重了。他们觉得,在查处企业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开张行政处罚书了事,对于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还要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寻找证据,把每一起环境污染案都办成铁案,让每一个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杨杰解释道。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艳 通讯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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