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又涨了?”——9月的北京街头,匆匆路过报摊的市民们看到“民用燃气涨价下月听证”的消息后的议论。
“怎么还涨?”——最近,某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宣称应提升员工工资30%后,许多读者的第一反应。
人们的反感不无道理。当前,不少国有垄断企业在独享巨额经营利润之余遗忘了社会责任,所提供的公共性产品不断以各种理由涨价,员工工资远高于社会其他行业,其自身改革却步履缓慢,长期维持着服务质量低下、效率不高的现状。民意引导着国家政策的出台,近年来,以调整收入分配秩序为切入点的调控合力正在剑指垄断国企。
"亏损、涨价、高工资",如此现状怎令百姓满意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指出,造成中国目前分配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垄断。
2006年初,财政部公布了2005年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国企去年的销售收入达到11.5万亿元,利润突破9000亿元。然而,这一原本值得庆贺的"骄人成绩"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在这9000亿元利润背后,国家财政和百姓付出了多少代价?显然,国企很大一部分利润的取得是通过对石油、燃气等公共性产品的涨价而来,加重了百姓负担;而国企赢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又源于成本的转移---国企改革的巨额成本由国家财政埋了单,而这本是国企自身应负的责任。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另一方面的例子更令人深思。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透露,电力行业2005年的亏损面达到了27.12%。有专家指出,电力企业的亏损并不仅仅在于电煤价格上涨,电力企业本身的市场化程度低下、员工福利过高等问题都是造成电力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
"亏损、涨价、高工资",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违社会公平,自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国有垄断行业的强烈不满。
立法、改革、调整,反垄断调控正在形成合力
人们之所以指责垄断行业,并非是"眼红"其高福利高收入、希望"均贫富",而是希望能摧毁这些国企构筑的、与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的一道道垄断壁垒,使我们的市场经济体系走向健康和成熟。对国有垄断行业的改革已不仅仅是收入分配问题,还涉及更广泛的利益调整。种种迹象表明,针对国有垄断行业的调控合力正在形成:
---反垄断法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其出台已日益临近。今年6月24日,国务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有关专家认为,此举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各地正在加快落实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它指出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曾一度被誉为中国垄断行业要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先声。一年多来,"意见"不断细化,各垄断行业对民营企业的准入均有所松动。
---最近,由国资委主导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正式启动,目标直指国有大型垄断企业。
---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征求各方意见,以"调高、扩中、保低"为红线,落实中央收入分配改革精神,而"解决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正是重点之一。
---劳动保障部也将矛头指向了垄断行业,酝酿中的相关方案设想通过经济和行政"两种手段",对其过高的工资收入加以限制。
国企垄断的实质是行政垄断。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指出,行政垄断的问题在我国较为普遍,它不仅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妨碍了统一、公平有序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反垄断法中对禁止行政垄断作出明确规定,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垄断行为。
有专家指出,未来的反垄断改革将呈现如下特点:"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三分开"同时推进;对垄断国企将逐步推行强制性的利益分享机制;垄断行业将会继续放开市场;社会性规制(如质量、环境、健康等规制)逐步增多,而经济性规制(如减少价格和投资限制)则逐步减少。
打破垄断非一日之功
显然,目前这场调控仍在聚合、启动阶段,其成效尚有待观察。人们看到,面对国家的调控,一些垄断国企并不甘心,仍在利用自身在制定行业政策上的有利地位,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调控。即使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层面,人们也不能过多乐观。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指出,虽然反垄断法的框架已经和国际先进经验接轨,并且也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但是,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目前这部法即使出台,也只是提供一种精神原则和框架,真正的困难体现在未来执法过程中给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极大挑战。"
另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行政性垄断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事实上,即便反垄断法规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行政垄断现象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改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在一些产业已全部放开的同时,另一些产业却由于过于脆弱仍需行政力量的扶植。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反垄断法将对行政垄断的认定标准和例外情况作出相应规定。要真正遏制行政垄断的负面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应当逐步转变政府职能,而这注定是个漫长的过程。(孔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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