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三年内政策性关闭破产2116户国有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2008年后就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做了总体规划:一是新增1610户拟关闭破产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
《通知》明确,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已列入规划的拟关闭破产企业,按年度编制关闭破产计划。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申屠青南)
■专家解读
政策性关闭破产2008年后退出历史舞台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部部长王志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意见》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时间表。
“第一,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国企享有的特殊政策何时退出历史舞台,《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08年是最后期限。”王志钢说,随着《破产法》的修订,2008年之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将根据《破产法》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要求,实施商业性破产。
“《意见》还给出了另外一个重要的时间表。”王志钢指出,《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国有金融机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提出意见,视为审核同意。
王志钢说,过去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对政策性破产项目审核经常采取拖着不办的态度,这成为政策性破产工作比较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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