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炯 绘
焦点
得了糖尿病,丢了入学资格
1月31日,腊月二十四。噼里啪啦的鞭炮一响,过年的味道越来越浓。上午10点,记者拨通小阳远在广东东莞的电话。“湖北老家亲戚都说我被学校开除了,父母在这儿打工,没脸回家,我也只能在这儿过年了。”小阳话里话外满是 无奈。
2007年11月,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小阳被发现患有Ⅰ型糖尿病。11月21日,他收到以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名义发出的“学生处理告知书”,称他“在2007级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高等学校入学体检要求,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取消入学资格”。
刚上大学两个多月,小阳不舍得失去这个宝贵的机会。在向学校反映未果的情况下,他在糖尿病社区——“甜蜜家园”网站公开了自己的遭遇。之后,小阳退学事件相继受到本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关注。
“如果没有媒体,学校早让我走了。可是,我虽然坚持到课堂,老师上课不点名,学校取消学号,就是让我自讨没趣,自动退学。”电话那端,小阳苦笑了一下。
寒假前,学校团委书记找到小阳,让他下学期不要来了。小阳却表示,2007年11月29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到现在仍没有书面的决定。等寒假开学后,他还要回济南争取受教育权。他还透露,1月17日,自己已向教育部正式提出申诉。
调查
文件背后的“模糊”
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对此做出的《情况说明》,之所以取消小阳的入学资格,依据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校方的《情况说明》指出,小阳所患的“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同于一般的Ⅱ型糖尿病,属严重的内分泌疾病。”遂有取消小阳入学资格的决定。
针对何为“严重内分泌疾病”,“可以不予录取”的问题,各方认识不尽一致。采访中,小阳的代理律师王美中强调,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人和刚得糖尿病的年轻人相比,“严重”的程度有很大不同,不能同等看待。从齐鲁医院蒋玲教授的诊断看,小阳没有严重的并发症,如果把饮食、活动、治疗平衡好,完全可以完成学业。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处长杨振宁认为,“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已经属于严重的内分泌疾病。”他同时指出,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明确规定糖尿病人不予录取。2003年,教育部等3部门印发《指导意见》,一方面放宽限制标准,另一方面也使政策界限更加模糊:既有倾向,又不用肯定性语言,这使学校左右为难。
“学校曾经考虑过与小阳签订免责协议,让他继续完成大学学业,但如果小阳在校期间出现并发症,校方不对医疗费用负责。可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只具有道德约束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也不会给公证。”杨振宁说。
据王美中介绍,上海一家公司得知小阳的遭遇,愿意出资担保,与学校签订协议。如果上大学期间小阳患并发症,所有花费由公司负责。这一方案也被校方拒绝。“如果说与小阳签订免责协议还有一些争议,那么,与公司签订类似的协议,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万一公司违约,校方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责任。”王美中说。
王美中律师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除非因为健康或者其他先天原因不能行使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剥夺这一权利,任何个人、单位,甚至政府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指导意见》只是行业内的工作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普通大众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应有对患病学生的歧视性规定。
评点
《指导意见》应细化
姜明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的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大学。假如患病严重到不能完成学业,就不可能上大学。但总的来说,应该把政策尽量放宽。
《指导意见》应该更加细化,明确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最好由卫生部门制定一个详细的标准。这样,学校就可以根据标准、医院诊断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价一个学生的疾病是否“严重”到无法完成学业的程度。
至于校方曾经提到的“免责协议”,不管是学生还是企业,与校方签订协议后,大学生应该享受的医疗服务不能因此消失,学校照样有责任负责其治疗费用。
韩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是管理关系,学校组织教学,管理学生,发放文凭。另一种认为是民事关系。学校提供教学条件,学生掏钱买教育服务。
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印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除无法完成学业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外,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不应受限制。从小阳体检状况来看,并不能认定其所患疾病将导致其无法完成学业或生活不能自理。(记者 马跃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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