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对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适当提高工资标准。人事部还要求各地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京华时报》 (2002年4月27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