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全文)

发布时间: 2016-12-27 09:19:5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规划,十三五,旅游发展,旅游行业,旅游企业

  四、深化旅游保险合作机制

  完善旅游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保障额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机制,推动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大巴及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责任保险发展。加强与重点出境旅游目的地开展旅游保险合作,建立健全出境旅游保险保障体系。(国家旅游局、保监会等)

  第六节 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

  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自主相互衔接、协同发展的旅游标准制修订机制。加大对旅游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力度,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旅游标准实施绩效评估。(国家旅游局、质检总局)

  深入实施《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加快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开展“品质旅游”宣传推广活动,鼓励旅游企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执行标准,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目录,推出优质旅游服务品牌。(国家旅游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第八章 深化改革 完善旅游发展保障体系

  第一节 推进旅游综合管理体制改革

  鼓励各地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的旅游业发展领导协调机构。推动旅游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旅游部门综合协调和行业统筹能力。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和市场监管、司法仲裁等机构建设。(国家旅游局等)

  推进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发展。到2020年,打造50个先行区,进一步完善旅游业统筹协调机制,实现土地、财政、资源、假日、金融、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撑措施基本成熟,旅游产业发展引导和行业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国家旅游局、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

  改革旅游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旅游核算体系,提高旅游业统计服务决策、引导产业发展的能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旅游业数据采集平台,建立旅游业统计数据共建共享机制。鼓励采用服务外包等形式,选择专业统计机构开展旅游业统计抽样调查。推动建立省级旅游数据中心,改进旅游业统计信息发布方式。加强旅游业统计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旅游业统计国际标准和规范制定。(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

  第二节 优化景区服务管理机制

  建立景区旅游开放备案制度、景区旅游建设与经营项目会商制度、景区建设经营负面清单制度等。推动景区旅游实现特许经营管理,推进经营决策、劳动用工、薪酬制度等去行政化改革。完善景区建设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景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景区预约预报预订机制。(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第三节 推进导游旅行社体制改革

  以市场主导、执业灵活、服务规范、社会监督为目标,推进导游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导游准入制度。改革导游注册制度,明确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依法开展导游自由执业改革试点,完善旅行社委派执业制度,打破导游异地执业的区域壁垒。建立导游社会化评价与监督体系。改革导游保险保障体系,建立导游品牌制度,完善导游等级评定制度。(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法制办等)

  完善旅行社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公开、透明、可追溯。健全旅行社退出机制,实现动态调整。优化完善旅行社分社网点设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委托招徕、出境旅游保险等方面政策。(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法制办等)

  第四节 强化政策扶持

  一、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将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加强监督检查。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休假时间。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等)

  二、加大投入力度

  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地方政府对旅游基础设施投入的主体责任。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

  三、完善土地供给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旅游用地布局。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纳入国家规划和建设计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和旅游扶贫用地。对使用荒山、荒坡、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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