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 2016-06-03 08:39:06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务院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灌溉排水,排水试验,农田水利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9号

《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5月17日

农 田 水 利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   2   3   4   5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