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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拟对各地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予以适当支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1号)要求,现就项目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为实现改善和提高河流水动力条件,增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恢复自然岸线等目标,实施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项目。
优先考虑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中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满足“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符合相关流域、区域规划要求,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水利部关于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3〕393号)的要求。
(二)项目重点解决城乡水生态问题,兼顾水资源配置、水源安全和防洪排涝。项目实施能够改善区域水系的完整性、水体的流动性,不存在污染转移、洪水灾害转移等负外部性。
(三)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具备当年开工实施条件;地方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项目未纳入中小河流治理规划,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资金渠道未安排资金支持。
(五)每个省、自治区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