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4-05 13:50:06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交通运输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
  第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民航空管运行中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之间,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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