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发布时间: 2016-01-17 16:11:2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务院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普惠 金融服务 金融发展 金融消费者 股份转让系统

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四)强化普惠金融宣传。

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中国普惠金融指数和普惠金融白皮书。

八、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二)开展试点示范。

规划实施应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开展、防范风险。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加以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积极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交流。

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双边、多边的示范性项目合作,提升我国普惠金融国际化水平。

(四)实施专项工程。

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五)健全监测评估。

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上一页   1   2   3   4   5   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