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 确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7-19 10:59:00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余雪菲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存管 客户资金 指导意见 风险隔离 理财产品 金融消费者 第三方支付 金融发展

怎样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

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制度将建立

《指导意见》中提及互联网金融将建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其中,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信息披露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将建立,无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据可依。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分析

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P2P企业卷款跑路问题

时下,互联网金融为百姓投资、小微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但随之而来的风险和隐患也值得警惕。分析人士指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虽然不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景可期。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原本看似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概念,正在逐步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一些公司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催生《指导意见》诞生的背景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逐渐显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良莠不齐,“跑路”时有发生,需要监管部门适度加强规范。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利好P2P行业发展。“有了门槛和法规,可以把那些能力不足、妄图通过制度套利的P2P企业淘汰出去。尤其是《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P2P企业卷款跑路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当前网络借贷风险事件较为集中,监管部门应该在资质、风控能力、业务边界等方面细化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称,大家对于文件也不要期望过高,从指导意见到具体行动还得有一个过程进一步细化落实,也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作,此外,还要留出足够的弹性空间,建立柔性监管机制,保证监管能够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变化的节奏。

□名词链接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记者余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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