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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申请批准〈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请示》(保监发〔2015〕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新引擎的重要举措。保监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基金筹建、监管等各项工作,抓紧组织落实。
附件: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国务院
2015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在国家投资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设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适应保险资金配置规律和实际需要,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用好用活保险资金,促进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坚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国家宏观政策需要,利用保险资金优势,创新资金运用方式,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三是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投资、自负盈亏,强化专业运作,明确风险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基金定位
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一是作为直接投资基金,满足国家经济战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产生的市场需求。二是作为母基金,对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特别是有政府参与、投资领域类似的其他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扩大重大项目资本金来源和直接融资规模,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三、组织形式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不形成控股股东,遵守合伙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