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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贸易便利化谈判是如何启动的,并于何时结束?
答: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与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其他三个议题一并称为“新加坡议题”。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将于坎昆部长会议后,在会议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一致的基础上启动。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JulyPackage),明确以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基础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2004年10月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
在成员提案的基础上,《协定》文本草案于2009年12月形成。2012年以来,因成员分歧较小,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早期收获议题优先予以推动。2013年12月7日,巴厘部长会议通过决定,结束《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工作计划,贸易便利化谈判“应旨在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以及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谈判还应旨在加强这一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并在贸易便利化和海关执行方面促进海关之间或其他边境管理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谈判结果应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
《协定》共分为3个部分、24项条款。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其中,第1至5条为对GATT1994第10条的澄清和改进,涉及信息公布、咨询点设立、法律法规评论及生效前公布、预裁定、上诉或审查程序等内容。第6、7、9、10条则对GATT1994第8条作了进一步丰富和扩充,涉及进出口规费、风险管理等货物放行与结关措施以及与进出口和过境相关的单证和手续方面的纪律。第11条为对GATT1994第5条的澄清和改进,主要对过境运输法规或程序、收费、担保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8条、12条则主要涉及海关及边境机构之间的合作。《协定》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规定了机构安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