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7 15:49:2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财政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污泥处理处置 全生命周期管理 疏干排水 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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