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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所有条(栏)目均不得删减、合并、漏填。
2.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主管部门(单位)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各留存1份。
3.“项目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单位公章名称应与项目单位名称一致。
4.“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农资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单位和组织。
5.“项目内容”要细化,明确分项金额,并与“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一致。
6.严格控制会议费规模。部属事业单位从严编制会议支出,地方及其他单位不得列支会议费用。
7.根据中央公车改革精神,不得列支其他交通费用。
8.“收款单位”应写本单位在银行所开户头的全称;“开户银行”应写“××银行××省××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账号”数字间一般没有空格或横杠。期间账户变更,应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