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进展等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4-11-29 14:59:1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证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注册制 证监局 股票发行 基金财产 集合理财

2014年11月2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公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和港股通投资者如何向香港有关方面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问:宝钢集团拟申请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上市,请问公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投资上有何监管要求?

答:宝钢集团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监管框架下的创新产品,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三条对基金财产投资标的的要求。从债券所含换股权的角度看,可交换债与可转债都具备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未来选择权。从基金财产投资的角度来看,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在投研决策依据、风险收益特征、交易走势特点等有很强的相似性,成交价格受标的股票的价格走势影响较大。因此,对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比例等投资限制、估值核算原则、信息披露均应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

问:请介绍下内地港股通投资者如何向香港有关方面提出投诉?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相关合作安排,内地、香港投诉处理渠道均向双方投资者开放。港股通投资者就香港上市公司的相关投诉可以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以及香港上市公司直接提出。香港证监会负责处理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行为,包括上市公司并购、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联交所负责监管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投诉。香港证监会、联交所不受理投资者金钱赔偿请求。此外,投资者可登录香港交易所网站“披露易”栏目(www.hkex.com.hk)获取香港上市公司联系方式。

对内地投资者提出的涉及香港证监会监管事宜的诉求,由香港证监会依据香港法规统一处理,中国证监会可提供转送服务。

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投诉请参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投资者保护”频道——《沪港通投资者保护专栏》——《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投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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