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进入三审 “民告官”受案范围拟扩大

发布时间: 2014-10-27 14:44:15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蒋涛 郭金超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民告官 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 三审 法律委员会

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有“民告官”法之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拟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当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草案审议结果向会议作报告。

“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对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乔晓阳在介绍法律委意见时说。

三审稿中,受案范围适当扩大。二审稿中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有声音认为,有些社会组织现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对此,三审稿在行诉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再作适当扩大,修改为: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同时,行政机关与相关方订立的有关协议产生的争议,也被纳入受案范围,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有时会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声音认为,应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乔晓阳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被追责。

此外,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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