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7-29 09:18:1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交通运输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内河 办法 船型标准化 运输部 认定 蒸发气体

第五条 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是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办法》附件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符合性。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设计阶段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二)船舶建造完工后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在船舶设计完成后,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件2)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3)。

其中申请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需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报告。

第七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采用同一技术方案的首制船或对评估内容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确有需要的,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或审图意见书;

2.技术方案和主要设计图纸等资料;

3.船舶检验机构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审批意见以及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4.天然气发动机的产品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和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台架试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5.中国船级社签发的EEDI最终验证报告(适用于高能效船舶)。

第九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确有需要的,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应出具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保守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时将技术评估和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将汇总情况书面通知水系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图和实施船舶建造检验。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依据《办法》的规定,在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示范船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示范船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先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签发EEDI前期验证和最终验证报告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内河船舶强制技术标准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内河示范船应适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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