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全文

发布时间: 2014-07-02 15:13:27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国防领导体制 科学发展观 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生 国防知识

第五章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八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人员的现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筑牢国防观念,培育战斗精神,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参与、投身国防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人民战争光荣传统,后备力量建设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民兵、预备役部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国防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政治教育内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等时机,采取集中的课堂教育、随机教育、远程教育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对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

第三十一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其他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三十二条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常识,明确国防义务,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第三十三条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技能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基本的军事技能常识。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文化建设、业务培训、体育活动等,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十五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之中,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边疆民族地区要结合地域、历史和人文特点,加强对各族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地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的一项内容,推动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

第三十六条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和所联系的公民群体进行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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