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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运用,调整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
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改变当前我国一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使用者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内容,主要修改有:
1.根据我国二十多年的著作权交易的社会实践和国际经验,增加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的规定,为降低版权交易风险、避免权属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2.为有效解决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一权二卖”的问题,切实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增加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缔约过程中权利登记的规定,确保著作权交易安全。
3.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社会各界意见,将现行著作权法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进行调整,保留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两项法定许可合并为一项,取消录音法定许可。同时明确规定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5.为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大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权利,又破解使用者“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承担付酬义务”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大”的权利人手中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送审稿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强化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三)强化保护,完善救济措施。
着力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有效防范侵权行为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修改有:
1.将民事侵权情形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列举式修改为概括式,扩大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范围。
2.为明确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责任的规定。
3.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即允许权利人在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以及一百万元以下的数额之中进行选择。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适当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4.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根据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实践需要,一方面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
5.其他修改: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善意持有者可以支付合理使用费后继续使用该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必须重新获得授权后才能继续使用;扩大了作品使用者过错推定的范围;为缓解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案件数量多、增长快、压力大的问题,充分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专业、高效、便捷的优势,增加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的规定。
(四)科学规范,完善体例结构。
在参考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立法体例的基础上,送审稿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修改有:
1.增加章节内容。增加“权利的限制”和“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两章,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一节。其中“权利的限制”由现行著作权法一节提升为一章,新增“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一章及“著作权集体管理”一节。
2.修改部分章节名称。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修改为“相关权”,并将其相关节的称谓由“行为”修改为“主体”,如将“图书、报刊出版”修改为“出版者”;将“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修改为“权利的行使”;将“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修改为“权利的保护”。
3.调整章节顺序。送审稿在章节安排上采取先权利(著作权和相关权)、再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最后权利的保护的顺序,体例结构更加符合法律的体系化和逻辑性。
4.对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主要针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当事人申请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适用作出相应的衔接性规定。
5.鉴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被送审稿吸收,拟废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情况
本次修订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共识”的立法精神,整个修法工作在阳光下进行,社会参与度较高。在送审稿形成过程中,我们先后两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两次通过书面形式征求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社团的意见。在第二次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国家版权局组织或者参与了20多场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广电总局、工信部、中国文联、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电影公司、软件公司等利益相关主体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整个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国内外各类意见1800余份。
(据法制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