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0 13:50:3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法制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送审稿 修订草案 修订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q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 相关权

第一节 出版者

第二节 表演者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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