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预算体制是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以及实施预算监督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是财政管理的主导环节。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九十多个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逐步对社会公开,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要看到,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不够,预算管理偏重收支平衡状态,支出预算约束偏软,不利于依法治税和人大监督。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三者有机衔接、相互制衡,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是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今年的重点是:(1)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所有的政府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这是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环节。近年来,政府收支以不同形式全部纳入预算,同时科学界定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口径,基本实现全口径预算。要继续推动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问题。(2)推进预算公开,打造阳光财政。要深入推进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细化公开项目,政府预决算要逐步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到具体项目。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让群众看明白、能监督。(3)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根据现行预算法相关规定,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内容,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在客观上容易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经济下行时,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可能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经济过热时,完成收入任务后又容易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既不利于依法治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审核预算的重点应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应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弱化对收入预算的考核,促进税收依法征管。(4)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公共财政预算因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在政策调整后可分年弥补。预算执行中若出现超收,原则上用于消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消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审定的国债余额内发债平衡。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地方财政预算不能编列赤字,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消减支出解决;如需发行短期债平衡当年赤字,需通过规范办法给予授权,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为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全国年度总赤字规模应设置一定的警戒线。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应抓紧研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可持续性。(5)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机制。目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重点支出,涉及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保、计划生育等7类。支出挂钩机制在特定发展阶段为上述领域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肢解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加大了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难度,不符合社会事业发展规律,也是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过多、预算管理无法全面公开、资金投入重复低效的重要原因。各级财政部门要实事求是地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并继续把这些领域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确保有关事业发展的正常投入。
二、关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实行以后,为了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我国逐步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但由于地区之间差距悬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项目繁杂,规模过大,资金分散,配套过多,转移支付制度亟待完善。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转移支付制度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支出责任以及实现中央特定目标等问题。改革的任务主要是:(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更好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2)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度减少转移支付项目,清理压缩、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今年要将专项转移项目数由2013年的220个减少到150个左右,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避免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倾向。(3)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目前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只分到省一级,大部分资金需求却在市县级,必须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省对下转移支付分配体系。促进省级政府加大对下一般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形成合力的纵向与横向财力布局,提高基层政府行使职能的财力保障制度。(4)建立监督评价体系,促进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加强审计监督,对效果进行评估。由于转移支付关系到国家财力在各级政府间流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再分配形式,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十分必要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赋予这项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保障其正常运行,克服随意性,以提高政府整体公共服务水平。(向东)(来源:国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