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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老龄事业。我国正处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发展老龄事业,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一、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发展老龄事业,不仅关系到广大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福祉,也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大局、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把服务亿万老年人的夕阳红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仅有50%和30%,距2015年达到100%和50%的目标差距较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5张,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0‰~7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养老服务基础差、起步晚,面临问题更为突出。
未来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老年福利设施和为老服务网络,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在城镇建立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二是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在城市街道和社区普遍建立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种便利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三是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为老年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四是完善老年福利项目。对于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救助。鼓励建立八十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三、引入民间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业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内生动力。一是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增强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或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探索将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成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积极培育和引入家政、物业等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是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四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信息公开。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间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业等方式,加速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五是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用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群体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呼救、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
四、多渠道培养老龄事业发展人才
我国有3600万失能老年人,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老人1∶3的比例,需护理人员1200多万。目前全国仅有100多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不足10万。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才缺乏。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低、流失大。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养医结合等专业服务不足。
未来应实现老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学历教育,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形成一支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遍及养老服务各个领域,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资质评估、安全卫生等标准,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加大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养老服务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特征,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利润率低。目前,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融资困难,民间资本的投资潜力尚未充分释放。未来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投融资、税费优惠、补贴支持等方面予以扶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在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推进民办公助,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输出管理或服务等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或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和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六、建立健全促进老龄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
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规划和政策,基本形成了一套涵盖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等多方面内容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未来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多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养老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海军)(来源:国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