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意见

2014年03月18日10:4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 城区 工业遗产 科学发展观

附件

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1

城区老工业区的功能、土地利用类型等因实施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订相关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2

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

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4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发展改革委

5

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6

把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与加快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

7

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局

8

继续组织做好2013年启动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继续安排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

发展改革委

9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

国资委

10

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

证监会

11

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要求的搬迁改造项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

12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13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14

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财政部、国资委

15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搬迁,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地方政府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

国土资源部

16

将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国土资源部

   上一页   1   2   3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