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土地流转不能片面追求规模化

2013年03月12日17:0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土地分红 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 土地确权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者 土地承包权 土地入股 规模化 宅基地使用权

陈锡文:土地流转不能片面追求规模化

制图:蔡华伟

陈锡文委员表示

土地流转应注意两大问题

不能片面追求规模化;原则上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

本报北京3月4日电 (记者顾仲阳)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依法、自愿、有偿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有些地方违背这些原则,出现违背农民自身意愿、强制性流转土地的情况,目前特别要注意两大问题:

一是片面追求规模化倾向。我国人多地少,大量农村劳动力还没有转移出去,土地的合理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事关社会公平,土地流转要效率和公平兼顾,提倡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原先的土地流转更多是户与户之间,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对此要设定准入门槛,原则上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准入后要进行监督,防止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陈锡文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在社会化服务支持下、不需要雇工便能完成整个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以资本为主导的雇工农业,带来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转变,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要进一步观察研究,雇工农业在我国是否有生命力也有待观察。

声音

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改革是农村改革新起点。要让农民得到承包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产权和房产证。农民有了三权三证,就有了财产,有了财产收入。如果农村和小城镇金融得到发展,农民经济就活了。

土地确权保障了农民权益,无偿或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情况不可能再出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土地转移。愿意土地入股的,股权和土地分红得有保证。”

——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经济界和农业界联组会上,经济学家厉以宁委员发言说

(本报记者 顾仲阳整理)

地方回声

黑龙江绥化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绥化市市长王金会介绍说,目前绥化市以家庭农场形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的面积达200万亩。绥化市按照1/3以上的耕地流转规模经营,1/3的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1/3的农民有新就业的目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无论是农业合作社,还是独户的家庭农场,都必须实现产权、权责明晰,保证土地带给农民的权益。”

广东乐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乐昌沿溪山茶场场长刘志强说,有2万人口的乐昌市九峰镇,村民们依托山间林地办起了上百家家庭农场。刘志强认为,目前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真正实现家庭农场经营,不会一帆风顺,农场要经营什么?技术从哪里来?市场在哪里?效益如何最大化?经营家庭农场,如何培养农村种养殖能手、经济能人,是各地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家庭农场也需要强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最核心的问题是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问题。”刘志强说,现在的家庭农场用地大多是农村自发流转,有个体之间的协议,也有个体与村、组等经济组织的协议,这种自发流转后遗症较多,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尽早出台有针对性、有约束力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上海松江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表示,松江区家庭农场自2007年大力开展以来,已有家庭农场1206户,经营面积13.66万亩,占全区粮田面积的80%。

盛亚飞说,松江推出家庭农场有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松江进行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确权。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者手中的土地有3个“权利人”,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权是被确权的村民,经营权是家庭农场主的。土地承包者以自愿、有偿为原则,将土地流转给村委会。家庭农场经营者再申请从村委会获得土地,支付相关流转费。双方要分别与村委会签订流转委托书和流转合同,以保证双方的诚信互利。

(本报记者 袁 泉 李 刚孙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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