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中介公司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在从事业务前先向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存入60万元风险准备金,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这是日前市建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市建委解释,出此规定是为了个别中介公司违规经营,收取租房人租金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
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中介公司接受房主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对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按照《通知》规定,租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另外,在合同中应约定租金的收付,通过租金专用账户向当事人账户划转,并明确租金账户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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