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日前对原产于我国的蘑菇罐头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认为,在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漳州市格林水产品有限公司向美国出口并销售涉案产品,决定取消对漳州绿色新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复审。对于我国广东饶平渔村乡罐头厂的进口产品征收113.84%的反倾销税,对我国其他相关企业进口产品的普遍税率为198.63%。
2005年3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我国的蘑菇罐头启动第六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2006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10、58021100、58021900、58022010、58022020、58022030、58022090。本案的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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