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资获准战略投资全流通公司
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五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详见第16版)。《办法》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办法》将于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A股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将限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对这些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进行证券买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除此以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
《办法》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应报送的文件、核准程序、办理手续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记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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