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从财政部有关方面了解到,包括金融类国有产权转让在内,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的一系列规章,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酝酿下将陆续出台。
几家银行类上市公司对以上法规的出台表示欢迎,他们认为,金融类国有产权转让是一个敏感问题,从来没有哪一个部门对此系统性地立过法规,这此次虽然不仅仅是针对银行类上市公司的股改,但对这类公司的股改肯定是一个促进。
“敏感资产”将首次立规
据有关人士透露,财政部这次设立规章,是面向所有400户金融类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当然,这其中也对几家上市的银行有单独的说明。对这类上市银行的国有股权对外转让和对外合作,第一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财政部金融司有关人士表示。
据记者了解,2004年11月,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发出公函,希望对《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建议。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内容:关于转让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关于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关于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问题 ;关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等。
“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和修改工作已经结束,有关金融类国有股权转让的会计操作将随其他一系列规定,不久将陆续出台。”财政部会计司的有关人士表示。
对于即将出台的“系列”规定,财政部部长助理徐少春上周在北京透露,作为金融类国有资产出资人目前正在起草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拟定金融类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将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修改拟于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出台。
据悉,财政部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为做好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对外合作,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与流动有序进行,要加强对金融类企业向外商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
“股改”能否对接“新规”
“财政部对金融产权转让立规而对股改产生的影响,要看规定的具体内容对目前银行类公司股改疑难问题是否有解释。”有关人士表示。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上市银行股改进展比较缓慢。“步伐稍慢,实在是因为银行股股权结构存在不少特殊情况:非流通股分散,有的大股东以溢价受让了发起人股导致成本较高,存在外资法人股等。”浦发银行的何林表示。
记者与几家上市银行的沟通中了解到,股权分置改革对银行来说,目前一个较大问题是,中方非流通股东、外资股东和流通股东对如何“对价”难以统一。
新桥收购深发展17.89%的国有股,每股的收购价为3.55元,比深发展当时的每股净资产2.18元溢价60%,所以新桥不愿意参加股改,也不愿意支付所谓的“对价”。同样的难题在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上也有体现。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外资购买时就有溢价,是否愿意对流通股股东对价补偿,是个棘手的难题。而9月刚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这意味着上市银行股改最大一道坎就是如何说服溢价参股的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股东基本上是以高于净资产的价格取得股权,因此,外资股东支付对价的意愿不高;但另一方面,比起流通股东所取得的高成本,外资股东的支付算是便宜多了,所以,流通股东仍坚持外资股东也应支付一定的对价。
“对价问题说到底是金融产权的转让问题,主导股改的中方大股东正在等待管理层确定国有股权的定价底线,最终对外资股东和流通股东进行协调。”海通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初宏说。
招行的一位非流通股东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他说,“从股改的进程看,管理层对金融类公司股改应该有更多的说法,毕竟这个行业的国有产权流动没有太明确的法规。”
银行“股改”将开新局
上市银行股改一开始就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被监管层提出来的。
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
《意见》表示,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据了解,财政部在与央行和证监会的沟通之后,对于外资参股中资上市银行,即将出台的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长期持股,长期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售所持股份。”
消息人士透露,《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还将明确,有外资股东的上市银行在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流动时,可以在几方股东协商下形成有关方案,并报财政部和有关方面批准。
一些分析师表示,以上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银行上市公司对包括股权分置在内的有关改革,将有更大操作空间。“虽然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体监管规定还没有出台,但按照以上的部分原则性的规定,银行上市公司股改大步向前是可以预期的。”上证所上市公司部的有关人士表示。
海通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初宏说:“上市银行若不早日实施,其经营发展将卡壳于再融资难以实施。”他认为,民生银行之所以迫切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一方面是因为它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接近了政策底限另一方面是因为它要抢在发行H股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避免日后陷入A、H股东补偿问题的纠缠。
从半年报看,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已吃紧。截至2005年6月末,浦发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24%。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05%、9.27%、8.41%。“所以尽快完成股改进行融资,都成了上市银行共同的追求。”王初宏说。
据记者了解,5家银行上市公司中继民生银行公布了股改方案,浦发银行已明确支持股改并先于再融资完成股改估计招商银行不久也会进行股改。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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