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清产核资,中央企业共清出不良资产3521.2亿元。在这些资产损失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可清理和可追索的债权、投资以及实物资产。如果追索得力,按照可收回20%―30%计算,可收回800亿―900亿元。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国资委自组建起就将摸清“家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04年通过清产核资,基本上核实了央企的资产质量,掌握了多年以来积累的不良资产底数,其中3521.2亿元资产损失中,按原制度清查出的企业资产损失1843.7亿元,按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清理出预计资产损失1677.5亿元。从不良资产的构成结构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二是企业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占30%;三是企业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外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各类投资损失,约占15%。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此次会议上强调,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中央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账务核销和转为减值准备基数不良资产的清理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不得力的企业,国资委将统一委托给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下一步,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督促企业做好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与此同时,国资委将抓紧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每笔资产损失都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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