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标志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出台。
新补偿标准将纠正同地不同价现象
征地补偿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旧的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补偿的随意性也较大,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将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供求关系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也将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可以预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更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随着征地补偿标准的统一,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也将得到纠正,农民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耕种土地的征地价格水平,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有望减少。
各地不得因故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东部地区,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应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记者张晓松)
法院不再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从昨天起,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称,当事人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因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数量也逐年攀升。拆迁户和拆迁部门难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以民事案件受理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具体操作。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法院请示过。
今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条例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新京报/记者廖卫华)
民众建议征用农民土地应召开听证会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 土地是亿万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征求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时,有人提出,征收农村土地,不能仅仅告诉农民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而是应当召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参加的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中,许多群众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与此同时,也有人提出了一些修改的建议。比如,有人提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这样将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安全。还有人提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的规定,应考虑很多地区的农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变通。
有人认为,草案关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不合理,作为物权性的权利,权利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应摆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债权的传统思维。
有人提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
还有人建议,为防止村民会议中的多数群体剥夺外来户、出嫁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补偿权利的现象,草案应增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时,不得剥夺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补偿和分配权利”的规定。(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
新华社 20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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