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调整股息红利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记者 齐中熙、刘羊旸)
新华网 20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