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前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有关部门提出的国企关闭破产工作规划。《中国证券报》今日援引消息灵通人士的话指出,此规划当是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不久前提及的“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四年规划”。
这篇报道评论称,这意味着国企政策性破产将在四年过渡期后,淡出历史舞台。
实施国企政策性破产,主要是考虑到国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
据国资委调查摸底,全国约有2000家困难国企急需通过破产退出市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处于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因此,在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处置、银行呆坏账核销等方面,国家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与依法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性破产后,企业变卖的资产将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依法破产则首先偿还债权人。
从维持政策连续性,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角度出发,草拟中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亦为政策性破产预留了空间,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分析人士认为,一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企业破产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前夕,国务院通过“国企关闭破产四年规划”,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步伐,无疑是在呼应《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相关要求,为这部法律的施行清除障碍。四年后,无论是国企,还是外企、民企,都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实施破产。(浩民)
中新网 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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