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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经济再传利好 官方政策拟细化私产入宪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5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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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表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这是国家对非公经济重要性的又一次表态。更为重要的是,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国家从政策层面对私有财产入宪(2004年《宪法》)这一制度的强调和细化

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会议重申了在十六大以来的“两个毫不动摇”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据本刊了解,目前,《若干意见》尚在最后完善中,可能会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前夕全文公布。在修订中,《若干意见》已从最初的四十条改为三十六条(以下称“非公经济三十六条”)。

先出政策后出法律

一位参与起草“非公经济三十六条”的人士对本刊回忆,2004年两会前后,决策层经过思考,把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突破口”定格在非公经济。

这位权威人士对本刊表示,中央政策仍然是“两个毫不动摇”并重,但非公经济的分量和它不断上升的比重一样,在决策层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该人士指出,现在国有经济解决就业的渠道已经非常窄,还有大量下岗问题。如果非公经济不能获得发展,将会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非公经济不如国有经济吃香并非虚言。比如广东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而非公经济中的外资可进入60多个,民资仅进入40多个。这个数字与起草“非公经济三十六条”小组的一个调研数据大体相符。据他们调研,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

2003年的背景是,私有财产入宪工作正在进行。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与政策配套,即使宪法明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亦在相当程度上会“落空”。

随即展开的调研直到今日仍在进行,期间的2004年春,私产正式入宪。但此时尚未出台的配套法律包括《国有资产法》、《税法》、《物权法》等;亟须修改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担保法》、《刑法》等。其中后四部法律中,有些条文已经过时,与《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规定不符。而这些不符的规定使非公经济的法律基础成为空中楼阁,并构成了对非公经济实质性的障碍。

近两年来,立法机关明显加快了相关法律修订的步伐。比如,近来炒得沸沸扬扬的《物权法》若获通过,将明确保护人们的生活资料、个人储蓄等合法劳动收入,以及股份分红、发明创造等无形资产所带来的非劳动收入。

配套的法律的出台需要相对长的时间,而配套政策——“非公经济三十六条”在经过多次的座谈会、反复的专家论证、至少十易其稿之后,到目前大的框架格局已定。

一位法学专家对本刊说,作为细化私产入宪的配套的举措,即将陆续出台的上述政策及法律,将为非公经济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

非公经济与当前的宏观调控

据起草小组的调研,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满足率只有60.4%,比国有企业低10.4%,低于平均水平8.1%。他们认为,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整个金融体系表现出强烈的国有经济导向。

国家统计局去年7月的数据显示,去年6月,在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中,各种类型的工业企业利润增幅都比1~5月份回落,私营企业回落幅度最大,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幅有所提高。

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恰恰就在这个背景下,于2004年7月25日在青岛召开,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曾培炎副总理与会。

曾培炎在青岛的座谈会上说,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国改民进与放开市场准入

此前,所谓“国退民进”在很多场合被提起,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三十六条中,这一提法或将被“国改民进”取代。

在“国改民进”的背景下,非公经济的产权环境、经营环境、融资环境、投资环境、司法环境、劳保环境等有望有具体的指导意见。

至于最受关注的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据本刊了解,电信、民航、电力、煤炭、银行、旅游等行业均有可能放开准入限制,国有、民营、外资都将享有国民待遇。

此番仍然不会有太大变化的行业,是石油、铁路、烟草、盐业和国防等。其中,石油和国防关系到国家命脉,暂时不做考虑放宽准入限制。

烟草和盐业都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由于牵扯到民生,价格问题是中央最为顾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盐业,放开也需时日。

而铁路系统多年来只提速而鲜有改革措施,已具备专家所言的“板结效应”,即,不动则已,一动则牵扯到太多的利益层面。事实上,尽管铁路部门最近和民航一样,也表示欢迎民营资本进入到一些建设领域,但民资反应并不热烈。究其原因,用起草小组专家的话来说,是因为铁路开放的都是利益微薄而风险犹大之区。

专家还指出,三十六条只是指导意见,不可能规定得太详细。在三十六条出台后,还需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完善细则。

至于彻底打破垄断行业的时间表,起草小组专家认为需要等待《反垄断法》的出台。 (作者杨中旭)

《中国新闻周刊》 200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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