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商务部的权威人士19日向《京华时报》透露,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对直销法规的相关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包括:取消了年销售额过5亿元高准入门槛、增加了企业可无店铺销售及允许直销的产品拓宽至保健器材、保洁用品等。修改了的直销法规将于月底出台。
由于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原定的部分直销法规内容有分歧,原本定在今年12月11日实施的直销法规未能如期出台。
该报发表的报道援引这名权威人士的话称,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即将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已取消了此前规定的“企业申请当年须具备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才能从事直销行业”条款。同时,国家还取消了外资企业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成员的硬性规定。“新修订的直销法规,主要是考虑到‘内外一致、公平竞争’的立法原则。”
该人士介绍说,“此次新修订条款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店铺销售的原则。”新修订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推销员(即直销从业人员)不再与直销企业签订劳动关系性质的员工关系合同,改为签订推销合同;而且推销员可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该人士称,新《条例》使推销员可直接最终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不需要办理单独个体工商执照;而不像目前规定推销员只能在店铺销售的形式。不过,销售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依然要求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并有严格考核标准。该人士表示,“虽然今后会实行推销员终端销售,但并不会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因为按照新条例,推销员虽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须对直销员的行为负连带责任;除非企业能举证说明是直销员自身的行为造成损失。
据透露,新《条例》还再次对推销员奖金比率进行了降低,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另据介绍,本次调整内容虽然降低了部分准入门槛,但政府对行业的监管与非法传销的打击依然非常严格。如商务部之前规定“企业注册资金须达到8000万元及须交纳2000万元的保证金”条款依然存在。
此外,在申请直销资格的条件中,新《条例》继续保留了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硬性规定;对外资直销企业而言,仍须继续保持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的硬性规定。同时,国家对直销企业的审批更为严格,由之前只经商务部审批“发照”,改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审批“发照”。(叶永笔)
中新网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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