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区新开办新的零售药店必须与原有的药店相隔三百五十米的可行进距离;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这是今天起实施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内容之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员透露,北京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从今天九时起开始收取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资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员解释称,规定既考虑到药店的合理布局,也是为方便民众购药。而商业中心区内开办药店,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不受这一距离限制。
《暂行规定》还要求,市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店堂面积应在一百平方米以上;注册地址在京郊区、县的,店堂面积应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的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不受店堂使用面积限制。
此外,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应备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并具有二十四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记者曾利明)
中新社 200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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