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出通知称,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业内人士称,这可能是针对近期国有中央企业间的重组并购“热潮”的一种收紧信号。
国资委规划发展局有关人士称,“有评论认为,国资委这个‘婆婆’又出来多管事了。其实不是”。他说,《通知》的主旨是,央企的收购活动应该“告知”国资委,使得并购重组活动更健康有序,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是对具体并购活动过多干涉。
国资委目前监管了190家国有大型企业。其长期目标之一是在这些重点企业中,培育出30至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
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是,一些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
国资委要求:一、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收购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
二、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
三、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在收购前要慎重决策。
四、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
五、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王磊)
中国青年报 2004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