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5日公开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文件对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1月30日转发了此文件。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文件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结清,也可经过批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毕。
“意见”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且不得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企的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等。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核心内容就是国企改制工作。近期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强调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积极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在改革方向明确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规范改制过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发布非常及时,对解决近年来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改制方式单一、财务审计不严、资产低估贱卖等问题有重要现实意义。
新华网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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