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为建设用地用途的广东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今后其使用权将允许在市场中流转。广东省政府正在酝酿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广东已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些地方选点试行有关的改革措施。
农村建设用地可在市场流转
这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改革,将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售、转让、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
这意味着,今后在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之外,还将生成一个农村集体土地市场。
专家评价说,这一举措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对用地行业的开发和投资更将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
权威人士透露,广东省政府的这一改革举措目前正在加紧酝酿,拟允许进入市场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途土地,并且已经得到批准,政府将通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与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对供应量进行总量控制。
权威人士称,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后,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
征地补偿标准拟提高
据透露,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正在考虑制定政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其思路之一是对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过去的按年产值计算补偿金额,改为按当地经济综合因素考虑,统一补偿标准。
用地企业须安排农民就业
在安置方面,作为强制性措施,将实行谁用地,谁按比例拿出部分职位优先安排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在补偿金中提取部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当地最低补偿标准及统一标准等。
限制国家征地范围
据悉,广东在准备扩大集体土地经营范围的同时,还将逐步限制国家征地范围。一直以来,凡建设用地涉及农村土地的,都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并转为国有性质后再由政府出让。今后,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道路、军事、学校、重点项目工程等的用地,以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重要产业用地等,若涉及征用农地的,仍将实行国家征地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但一般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则将可由使用人与农村集体组织洽谈,其新受让的土地所有权照样保持集体性质不变,国家视其不同用途按章征税。
粤港信息报 20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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